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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蘇○○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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