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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昆桓及德華小吃店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李昆桓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李昆桓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李昆桓於德華小吃店任職,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德華小吃店按月將相對人李昆桓每月應支領薪資報酬,按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9日桃院祥華107 年度司執字第93784 號執行命令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給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李昆桓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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