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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相對人大衛居家廚衛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大衛廚衛公司)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大衛廚衛公司已解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又公司解散後,依前揭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另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公司清算人之就任、解任均應向法院聲報,且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
然查本件相對人大衛廚衛公司並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6日桃院祥民科字第1090024192號函在卷可參,另依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亦查無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單,則相對人公司應以何人為清算人,尚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經本院於109 年6 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清算人,惟迄未補正。
是以本件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不明,致本院不能通知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到庭調解,則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依當事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應認不能調解、顯無成立調解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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