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司調,18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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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蔡志成
黃梓晴(原名:黃淑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拒不給付而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三芝區」,此有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綜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證據,本院並無管轄權限;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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