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蔡志成
黃梓晴(原名:黃淑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拒不給付而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三芝區」,此有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綜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證據,本院並無管轄權限;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