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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陳素蘭
訴訟代理人 鄭秀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索尼國際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鄭秀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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