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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20號
原 告 王明坤
被 告 黃小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小薇籍設雲林縣斗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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