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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羅月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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