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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林美齡
被 告 余承諺即妍璽玻璃工程行
兼
訴訟代理人 張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2月25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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