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1343,202102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語喬


送達代收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崇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20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
如逾期未為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