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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43號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英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107 年台抗字第533 號民事裁定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1,970 元(計算式:11萬2,930+19萬9,040=31萬1,97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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