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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呂佳儐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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