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李渭忠
李蘇足貴
李彥蒨
李秀恒
黃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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