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384,202102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中庸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張家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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