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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嘉慧
送達代收人 鄭世脩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房鋼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1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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