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簡,855,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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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進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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