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補,434,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彥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廸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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