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訴聲,4,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明輝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新臺幣30萬元未清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票字第9850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林明輝與他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張雪金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段0000巷0 弄00號房屋,聲請人聲請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8705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該不動產,爰聲請鈞院核發訴訟繫屬之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242條代位林明輝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遺產之形成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復非依法應為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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