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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張晋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慎行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不動產買賣爭議請求減少價金而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25日出境,且未有其他入境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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