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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昌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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