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補,68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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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鳳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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