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保險小,466,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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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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