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保險簡,78,20220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哲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111 年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 元,該裁定已於111 年1 月20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17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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