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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貝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昕憓
被 告 陳依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善化區牛庄144 號之2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佐,另依原告提出之訂單,收件地址為臺南市○市區○○街000 號,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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