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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銘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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