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1962,202204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962號
被 告 王美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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