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小,2076,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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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076號
原 告 陳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仁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雖已表明被告姓名為「張仁威」,惟未記載其住所、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另依原告所提之行動電話查詢結果,亦無從特定原告起訴的對象及確認其當事人能力,是本院無從依現行卷證資料,得知原告欲起訴之對象;

又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且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1 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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