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1121,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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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怡秀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清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7,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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