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許錦雲
徐振川
徐振健
徐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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