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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42號
反訴原 告
即被 告 胡雨桑
反訴被 告
即原 告 蔡雨倩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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