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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68號
原 告 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麒宏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邱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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