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26,20220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6號
反訴原 告
即被 告 謝廣智
謝育倫
謝易淇

謝材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盧美雲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麟
反訴被 告
即原 告 張信輝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被告償金部分係定期收益而涉訟,因期間無法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而推定為10年,而反訴原告請求被告應按年支付新臺幣(下同)33,888元,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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