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簡聲,132,2022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蕭財英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若繼續進行,勢難回復原狀。

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770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上開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雖有明文,但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解釋上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能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債務人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受損害之虞,自無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本件當事人間前有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770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聲請人並對該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1796號受理,均已經本院調取該等案件卷宗確認無誤。

然查,本院執行處就上開執行事件,先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核發扣押命令,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之存款債權,嗣於同年月29日核發移轉命令,命中信商銀將所扣押存款新臺幣250,002元移轉予相對人,並就未清償部分發給債權憑證,而於該日終結上開執行事件,則有扣押命令、移轉命令、中信商銀扣押結果覆函、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可參,且聲請人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亦自陳其存款已經中信商銀移轉予相對人。

從而,聲請人所指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