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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中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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