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0,桃補,699,2022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彭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乃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