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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承緯(原名:曾嘉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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