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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6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林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七 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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