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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4號
原 告 楊玉靜
被 告 余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6日已入監執行,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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