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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閔傑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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