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小,2476,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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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憶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揚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9元(6,500+11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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