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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6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泰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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