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榮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徐母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事宜,並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
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訴請代位被告黃慶榮分割其繼承之遺產,依上開規定,即應將其等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
而原告於起訴狀內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本院業已函查資料,請自行聲請閱卷),以查明本件繼承情形,顯見本件起訴要件確有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如依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事宜,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未遵行,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