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130,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4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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