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178,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凃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芳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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