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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9號
原 告 呂瑮綾
蕭湘宜
蕭畯明
蕭筵霖
上列 四人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複 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宋嬅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其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1,600元;
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應將堆積置放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物品清空,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2,524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620.04 平方公尺×13,100元=8,122,524 元);
至訴之聲明第3、4項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8,254,124元(131,600 元+8,122,524元=8,254,1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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