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補,201,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東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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