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原簡,100,2022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原告 辛伯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佩琳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