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小,325,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325號
原告 沈萬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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