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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因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逕予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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