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簡,1823,202401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合雄

賴瑞花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振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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