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11,桃簡,638,2022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詹智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